(一)修正條文:
1、刪除第4條。
2、第7條:本法第15條第5項規定之5日陪產假,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,擇期中之5日請假。
(二)修正重點:陪產假之請假日數原為3日改為5日。